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稿)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稿)

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計劃管理辦法(試行稿)

爲了使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計劃(以下簡稱“重點計劃”)管理 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特制訂本辦法。

頒佈單位:水利部

文       號:水科技[1995]135號

頒佈時間:1995-04-22

實施時間:1995-04-22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使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計劃(以下簡稱“重點計劃”)管理 工作規範化、科學化,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計劃是水利科技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國家級水利科技項目 計劃、部基金項目計劃、科技推廣計劃及標準化計劃等配套銜接。

      第三條編制重點計劃的目的是根據水利建設發展的需要,運用計劃、經濟、行政等手段,調動水利科技部門的積極性,加強水利科技開發和高新技術的研究, 增強水利科技活力,提高科技水平,促進水利的科學技術進步。

第四條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是重點計劃的主管單位。

第二章 項目申請及計劃編制

      第五條 編制重點計劃的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八五”計劃綱要》;

2.《中長期科學科技發展綱要》;

3.《水利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

第六條 重點計劃的立項條件

重點計劃的項目應與水利重大工程建設和管理結合,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能帶動行業技術發展的技術;

2.能達到國內最先進水平的新技術;

3.實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開發研究;

4.具有重大實用價值的引進、消化、吸收項目的中間試驗。

同時還應適當考慮重大的戰略決策性研究、重點學科的重大基礎性研究及軟科 學研究。

第七條 重點計劃的項目來源:

一、“自下而上”的方式:

1.各流域機構、部直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程局、部直屬工程管理局、水 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部屬其它企業、事業單位的主管部門,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均可作爲項目申報單位,統籌辦理所屬單位、部門 的項目申報事宜。

2.項目承擔單位應根據本辦法的立項條件,填寫《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申 請書(代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申請書》,見附件一),按隸屬關係向主管的項目申報單位申請(對於部直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項目申報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合一)。

3.項目申報單位應統一協調並審覈承擔單位的申請項目,在匹配資金、所結合的試區、試點或工程項目落實後擇優向部科技教育司申報。

4.每年度重點計劃項目的申報截止日期爲當年三月三十日。

二、“自上而下”的方式:

部科技教育司根據《水利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結合水利建設和管理的急需安排項目,並指定項目承擔單位或以項目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第八條 部科技教育司收到申報的《申請書》後,對項目進行初審,確定初選項目,再組織有關專家進行項目評審,確定項目內容、考覈目標、承擔單位及項目經費額度,並與有關部門協調平衡後,編制《水利部××年度水利科技重點項目計 劃》(以下簡稱《計劃》)。

第九條 凡列入《計劃》的項目,部科技教育司與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申報單位簽訂《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見附件二),並下達執行。對於因經費等問題當年不能列入《計劃》的申報項目,可以在次年予以考慮。

第十條 項目評審採取召開評審會議或專家書面函審等形式。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十一條 水利部科技教育司的職責:

1.按重點計劃的編制依據和立項條件,確定項目,編制計劃;

2.與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申報單位簽訂《合同書》;

3.按《合同書》規定逐年下達項目經費;

4.檢查、監督項目的進度及經費使用情況;

5.組織項目的鑑定驗收。

第十二條 重點計劃項目申報單位的職責:

1.是重點計劃項目的保證單位;

2.落實項目的匹配資金,並落實結合的試區、試點或工程;

3.統籌辦理重點計劃項目申報事宜;

4.對項目進行檢查、督促,起到監督保證作用。

第十三條 重點計劃項目承擔單位的職責:

1.向申報單位提出《申請書》;

2.與科技教育司簽訂《合同書》;

3.每年向科技教育司及項目申報單位上報《水利部水利科技重點項目年度工作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報告》,見附件三),上報日期爲次年的一月底以前;

4.項目完成後,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項目鑑定申請,並提交所有鑑定材料。

第十四條 年度計劃執行中,部科技教育司應嚴格履行其職責;在項目《合同書》執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或一方違約,應按《合同書》中“共同條款”中的規定處理。

對撤銷的項目,由部科技教育司按國家有關規定,追回已撥的項目經費及所購置的儀器設備。

第十五條 年度計劃項目、課題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則須撤銷。

1.經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無實用價值的;

2.國內已有相同或更高水平同類科技成果並實用化的;

3.研究內容和其它科技計劃重複的;

4.與研究相匹配的貸款、自籌資金、外匯和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條件長期不能落實的;

5.研究依託的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國外合作發生變化而不能落實的;

6.研究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使研究無法進行的。

調整撤銷的項目、課題,由項目申報單位提出意見,經科技教育司批准執行。

第十六條 重點計劃的成果管理按《水利部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成果管理辦法》、《水利部科學技術成果鑑定管理辦法》、《水利部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鼓勵對重點計劃的成果實行有償轉讓,其轉讓收入歸成果開發單位,具體事項按國務院發佈的《技術轉讓條例》執行。除國家(部、委)有特殊規定外,成果開發單位不得對成果進行壟斷和封鎖。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八條 重點計劃資助經費由水利部籌集,項目申報單位或承擔單位也應有相應的配套經費。

第十九條 水利部科教司下撥的研究經費,根據不同項目類型,實行無償使用、部分償還或全部償還等不同的方式。屬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項目,由水利部撥款,無償使用。以實現科技成果轉化成商品生產爲目標,成果轉化後有直接經濟效益的開發型項目,研究經費實行全部或部分償還,償還比例及償還計劃均要在合同中確定。

第二十條 重點計劃經費的使用原則、開支範圍和管理,應按國家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經部科技教育司覈定的項目總經費,其年度資金分配將按計劃下達給項目承擔或申報單位,當年使用不完的經費應結轉至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上報《年度報告》時,應將經費使用情況一併詳細報告。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凡符合重點計劃依據及立項條件,且經費能基本自籌的申報項目,可優先列入重點計劃。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水利部科技教育司。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