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撫順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撫順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築節能管理規定

爲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應用,加強建築節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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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爲促進新型牆體材料的開發應用,加強建築節能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牆體材料的開發、生產和使用,以及建築規劃、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新型牆體材料,是指除粘土實心磚以外,具有高強、輕質、保溫、隔熱性能,符合國家或行業有關技術標準要求的建築牆體材料。

本規定所稱建築節能是指以降低民用建築使用能耗爲目的的有關活動。

第四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是本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築節能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新型牆體材料建築節能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牆改節能辦)負責本市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相關業務工作。

縣人民政府(含沈撫新城管委會,下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民用建築節能的管理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築工作。

第五條 對在新型牆體材料開發應用和建築節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粘土實心磚。

市區範圍內限制使用粘土製品。

第七條大力發展綠色建材,加快發展防火保溫性能好的建築保溫材料和保溫體系,積極發展燒結空心製品、加氣混凝土製品、多功能複合一體化牆體材料、一體化屋面、低輻射鍍膜玻璃、斷橋隔熱門窗等建材。

第八條 鼓勵下列建築節能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一)能夠提高建築節能效率的設計技術,提高建築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的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

(二)節能效果顯著、耐久、性價比優秀的牆體保溫材料、配套材料和建築用門窗;

(三)太陽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和產品;

(四)節能照明技術和產品;

(五)效率高、能耗低的採暖散熱、空氣調節和通風設備;

(六)建築採暖用熱的控制、調節及計量技術和設備;

(七)適合農民自建房屋節能的設計、技術和產品;

(八)既有建築的節能改造技術和產品;

(九)提高供熱系統熱效率、降低熱損失的技術(包括供熱節能管理技術)和產品。

第九條 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民用建築,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省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及有關規程進行設計建設。

第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節能要求和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委託工程項目的設計,不得擅自修改節能設計檔案。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據建設單位的委託以及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和規範進行設計,保證建築節能設計質量。

第十二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將建築節能設計作爲施工圖審查的必審內容,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不予審查透過。

施工圖經審查不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項目,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審查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持《民用建築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登記表》在10個工作日內到市牆改節能辦進行告知性備案。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保證節能建築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節能技術標準、節能設計檔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及監理合同,對節能工程建設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建築節能設計檔案和有關規定進行監督,禁止在建築工程中使用不符合建築節能標準及設計檔案要求的技術、材料等,對未達到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項目,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六條 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實行認證和淘汰制度。

對企業生產的符合國家規定的新型牆體材料,按國家規定享受減免稅收的優惠政策。

牆體材料生產企業不得使用危害人體健康的工業固體廢物,生產新型牆體材料。

禁止沒有產品標準或者達不到產品標準、且未經認證的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在工程上應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

市牆改節能辦負責對全市新型牆體材料和建築節能產品的認證。經認證的產品,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透過媒體定期向社會公佈。

第十七條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在開工前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繳納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並持繳費收據到市牆改節能辦辦理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 節能建築實行認定製度。認定工作由市牆改節能辦負責組織實施。

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接受市牆改節能辦對牆體材料使用及建築節能施工情況的檢查監督。

建築工程主體完工後30日內,建設單位憑新型牆體材料使用及建築節能的相關證明材料提出申請,由市牆改節能辦會同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辦理專項基金返退手續。

市牆改節能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對使用新型牆體材料並達到節能建築標準的民用建築和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其它建築進行檢查,按照使用新型牆體材料的比例和節能效果返還相應的專項基金。

第十九條 下列建設工程免繳專項基金:

(一)非營利性社會福利建設工程;

(二)道路、橋樑、航道、給排水設施建設工程;

(三)農田水利建設工程;

(四)環境污染治理和廢渣、廢水、廢氣綜合利用建設工程;

(五)列入文物保護範圍的古建築修繕工程;

(六)省政府批准免繳的其它建設工程。

第二十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生產、銷售或者使用粘土實心磚的,由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繼續生產、銷售的,由縣、區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建設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單位違反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建設質量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設計單位未按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施工圖審查機構未按照要求對施工圖進行審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當事人和其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審查資格。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施工單位未按照符合建築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圖進行施工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和個人在開工前未按照規定繳納專項基金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補交專項基金,並自開工之日起按日加收1‰的滯納金。

第二十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複議,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6年5月2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