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全文

最新青海省稅收保障辦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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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資訊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暫無資訊

實施時間:暫無資訊

時 效  性:暫無資訊

效力級別:暫無資訊

第一條 爲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預測、協助、監管、服務等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稅收保障工作應當遵循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公衆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協調機制,在資金、技術等方面支援稅收保障工作,促進稅收徵收管理資訊系統的現代化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稅收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稅務機關(國家稅務機關和地方稅務機關) 具體負責稅收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以及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金融、菸草、電力等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配合、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相關部門、單位建立涉稅資訊交換和共享平臺,實現資訊共享。

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因工作需要稅收徵收管理資訊的,稅務機關應當提高服務效能,及時準確提供所需資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稅收收入預算時,應當會商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和稅源狀況,科學預測稅收收入目標,及時向財政部門提供稅收完成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預測等資訊,爲財政部門提供預算編制的依據。

第七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與稅務機關商定的時限、內容、方式,及時準確提供下列涉稅資訊:

(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經濟指標,全社會固定資產和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覆;

(二)招商引資項目、高新技術企業及科技型企業認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國家鼓勵發展項目確認、技改項目備案;

(三)地籍資訊、土地出讓和轉讓、建設項目用地審批,建設用地、工程規劃和建築工程施工許可,不動產登記,商品房預售許可、合同備案;

(四)礦業權出讓、變更、轉讓;

(五)車輛、船舶營運證的發放、變更、註銷;

(六)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變更、註銷,非盈利性醫療機構認定;

(七)出口企業登記、海關完稅;

(八)商業演出、體育比賽、社會力量辦學;

(九)其他涉稅資訊。

第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賣、變賣有產權證件的動產、不動產時, 動產、不動產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協助。

第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稅收控管和查辦涉稅案件需要,依法協助查詢和提供相關資訊。

第十條 工商(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註冊登記、變更、註銷、撤銷以及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等相關資訊及時與稅務機關進行共享和數據交換。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詢社會組織成立登記、婚姻登記等相關資訊,並協助查處涉嫌騙取享受稅收優惠的案件。

第十二條 科技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處涉嫌騙取研究開發費用、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企業資格以及僞造技術合同享受稅收優惠的案件。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就業創業證或者就業失業登記證持證人享受就業扶持政策、勞動工資標準、社保繳納、醫保刷卡等資訊。

第十四條 審計、財政等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稅收違法行爲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納稅信用制度,做好納稅信用資訊採集、評價、確定、發佈和應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納稅信用獎懲機制,實行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資訊公佈制度。對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稅務機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共同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七條 對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因條件變化已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告知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發現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並依法追繳相關稅款。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可以依法委託代徵,受託的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代徵工作。

第十九條 涉稅資訊應當依法採集、使用和保管,不得用於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資訊應當依法保密。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依法對稅收收入和徵收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審計決定以及監督檢查決定。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社會監督機制,自覺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公衆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稅務資訊公開制度,公開徵收依據、減免稅政策、辦稅程序以及服務規範等事項,完善納稅人投訴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化解稅收爭議,依法保障納稅人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救濟權。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納稅知識,無償爲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政策諮詢、納稅輔導、納稅預約、納稅提醒等服務,降低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涉稅風險。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優化稅收徵收流程,降低稅收徵納成本。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簡化合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報表資料,逐步實行納稅人涉稅資訊國稅、地稅一次採集,按戶存儲,共享共用。可以從資訊系統提取數據資訊的,不得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重複報送。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稅收違法行爲。稅務機關應當對舉報的涉稅案件及時調查處理,併爲舉報人保密。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爲,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規定提供涉稅資訊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未履行保密義務或者未按規定使用涉稅資訊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代徵的各項非稅收入的保障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