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規範

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規範

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職業道德規範

爲了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的職業道德行爲,維護資產評估行業形象,保證資產評估質量,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本規範。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評協字[1999]6號

頒佈時間:1999-08-21

實施時間:1999-08-2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註冊資產評估師的職業道德行爲,維護資產評估行業形象,保證資產評估質量,根據本行業特點,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所稱職業道德,是指註冊資產評估師從事資產評估工作應當遵守的執業品德、執業紀律、專業勝任能力等職業行爲規範。

第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其他各類資產評估從業人員除國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應遵守本規範。

第二章 一般原則

第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中,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

第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中,應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與客戶存在以下利害關係,應予以迴避:

(一)曾在委託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兩年的;

(二)持有客戶的股票、債券或與客戶有其它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客戶的負責人或委託事項的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四)其它可能直接或間接影響執業的利害關係。

第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中,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因個人好惡影響資產價值的分析、估算和判斷。

第三章 執業能力與執業規則

第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具備資產評估及相關專業的知識和實踐經驗,並按規定接受後續教育,充實和更新知識,提高執業能力。

第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熟悉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與行業管理制度,正確理解和執行資產評估規範,合理運用有關的技術標準和專業判斷。

第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如實向評估委託方申明其所具有的執業能力,不得承辦其不能勝任的評估業務和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行業務時,應根據不同的評估對象和評估目的,採用恰當的評估方法和規定的評估程序,履行評估業務約定書中規定的各項義務和責任。

第十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對業務助理人員的工作進行指導與審覈,並承擔助理人員工作的最終責任。

第十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遵循資產評估的工作程序,收集評估所必需的資料數據,方能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隨意擡高或壓低評估價值,不得按照他人旨意將預先指定或約定的資產價值作爲評估結果,不得出具虛假與誤導性資產評估報告。

第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將執業過程中所受到的各種環境及條件限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十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在資產評估報告上簽字、蓋章。

第四章 與客戶關係

第十七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在恪守職業道德的前提下,謁誠爲客戶服務。

第十八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對客戶委託評估的資產進行勘查,並對客戶提供的有關資料進行審覈。

第十九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向客戶闡明資產評估報告的使用範圍。

第二十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對執業中所知悉的客戶的商業祕密、有關資料及其評估結果保密。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將客戶的資料提供或泄露給第三者。

(一)客戶書面允許;

(二)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透過一定程序要求檢查公佈的;

(三)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或地方評估協會透過一定工作程序進行檢查的。

第二十一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在執業中,不得遷就客戶,滿足其不合理要求;不得爲了客戶利益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組織、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 行業責任

第二十二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在本行業中應團結協作,維護行業信譽。

第二十三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執業,也不得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評估機構執業。

第二十四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以下列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一)詆譭、貶損同行的信譽;

(二)利用回扣、提成等手段;

(三)藉助行政機關的權力,壟斷行業、地區、系統的評估業務;

(四)脅迫、欺詐、利誘等方式;

(五)其他不正當手段。

第二十五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向客戶或透過客戶獲取服務費之外的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六條 註冊資產評估師不得對其執業能力進行誇張、虛假以及容易引起誤解的宣傳。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範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規範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