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實習生制度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實習生制度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立法律實習生制度的規定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與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弘揚法治精神、傳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實習生制度。

頒佈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2015-07-29

實施時間:2015-07-2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司法解釋

爲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加強與法律院校交流合作,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弘揚法治精神、傳播法治文化,最高人民法院經研究,決定建立人民法院法律實習生制度。有關規定如下:

一、人民法院根據工作實際,定期接收法律院校學生實習。實習人員由法律院校統一組織和推薦,實習安排應向社會公佈。

二、參加實習人員應具備良好的法律素養和專業知識,並具備一定的社會實踐能力。實習活動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和人民法院規章制度及工作紀律。實習期限一般爲3至6個月。

三、實習安排應滿足實習學生全面瞭解審判工作,提高在實踐中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要求。實習內容應包括人民司法傳統教育、社會主義法治教育,刑事、民事、行政訴訟、國家賠償等審判業務實踐。

四、實習活動實行導師制。人民法院應指定經驗豐富的法官或其他工作人員擔任指導老師。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擔任實習法官助理或實習書記員,在指導老師幫助下參與案件審理、案件記錄、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專題調研等輔助工作。

五、實習管理由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用人部門與法律院校共同負責,實習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學習交流等活動由人民法院共青團組織具體負責。

六、人民法院應加強與法律院校溝通協調,及時聽取意見和建議,不斷完善工作機制,儘量爲實習人員提供工作及生活便利。

七、實習人員在實習期間,應嚴格遵守人民法院審判、廉政、保密等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對於違反紀律要求的,視情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取消實習資格,根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八、實習活動結束時,人民法院應會同法律院校對實習活動進行總結,根據實習人員的表現情況出具實習表現材料。對實習期間表現優秀的人員應予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