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

公開募捐是指慈善組織以慈善爲目的、向社會公衆募集款物的行爲,募捐對象的不特定性和廣泛性、募捐方式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是其重要特徵。

頒佈單位:民政部

文       號:民發〔2016〕157號

頒佈時間:2016-08-30

實施時間:2016-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爲進一步規範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維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我國慈善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國務院關於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4]61號)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是指廣播、電視、報刊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或者發佈公開募捐資訊提供的平臺服務。

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廣播、電視、報刊、電信運營商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出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等規定的條件。透過互聯網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由民政部指定,並符合《互聯網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等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在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時,應當查驗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和公開募捐資格證書,不得代爲接受慈善捐贈財產

第四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向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平臺服務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公開募捐資訊發佈、募捐事項的真實性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現慈善組織在開展公開募捐時有違法違規行爲的,應當及時向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記錄和儲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複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複印件。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應當記錄、儲存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佈的有關資訊。其中,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資訊的儲存期限爲自該慈善組織透過其平臺最後一次開展公開募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募捐記錄等其他資訊的儲存期限爲自公開募捐完成之日起不少於兩年。

第七條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公開募捐平臺服務中有違法違規行爲,需要要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協助調查的,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停止爲慈善組織提供公開募捐資訊發佈服務的,應當提前在本平臺向社會公衆告知。

第九條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爲慈善組織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評價服務,對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

第十條個人爲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透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發佈求助資訊時,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應當在顯著位置向公衆進行風險防範提示,告知其資訊不屬於慈善公開募捐資訊,真實性由資訊發佈個人負責。

第十一條各級民政部門依法對慈善組織透過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提供的平臺發佈公開募捐資訊、開展公開募捐的行爲實施監督管理。慈善組織有違法違規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二條國務院及地方各級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廣播、電視、報刊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電信運營商爲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提供的平臺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對違法違規行爲進行查處。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與廣播、電視、報刊及互聯網資訊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的資訊溝通共享機制、信用資訊披露機制和違法違規行爲協查機制,強化協同監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互聯網資訊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