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是爲在發生化學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開展事故單位自救與企業間的互救而制定的。

1994後年8月19日化督發[1994]597號頒發施行。

最新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管理辦法全文阿伯擴總則、機構與職責、應急救援、應急救援的管理、裝備與經費、獎懲、附則共七章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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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在發生化學事故時能及時、有效地開展事故單位自救與企業間的互救,盡最大可能減少事故的危害和損失,保障化工生產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是指發生重大或災害性化學事故時,爲及時控制危害源,搶救受害人員,指導人員撤離,消除危害後果而採取的救援行動。
第三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應在預防爲主的基礎上,貫徹統一領導、集中指揮、橫向協調、自救互救與社會救援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事業單位均須執行本辦法。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化學工業部領導全國化工行業化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有關化學事故預防與救援法規。
2、編制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規劃,制訂化工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組織重大化學事故的處理和應急救援的實施。
4、對重大化學事故進行調查和組織恢復生產。
5、組織化學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研究工作。
爲加強技術指導和區域間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區域性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中心。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領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職責:
1、執行國家和化工部有關化學事故預防和救援的法規和規定。
2、制訂本系統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工作計劃,檢查所屬單位計劃的實施。
3、組建區域性行業內互救協作組織。
4、組織指揮本系統化學事故互救,參與社會救援。
5、調查化學事故,做好事故報告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的化工職防院(所)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行業的化學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無化工職防院(所)的,可指定專業機構承擔。
第七條 化工企事業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可指定醫院(衛生所)承擔應急救援任務。
其主要職責:
1、制訂本單位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建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救援、醫療救護、運輸、治安等救援隊伍。
3、配備必要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裝備。
4、組織隊伍的訓練與演習,提高隊伍救援技能。
5、開展職工崗位自救互救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章 應急救援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化學事故時,應及時報警。
第九條 組織實施:
1、發生化學事故時,事故單位在向上一級報告的同時,應立即按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指揮本單位各種救援隊伍和職工採取措施控制危害源,進行自救。對於災害性化學事故,已涉及社會時,除採取自救外,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爭取社會救援。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後,凡重大或災害性化學事故除向化工部報告外,應立即調動力量組織行業內救援,同時可向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應急救援中心聯繫要求救援。
3、化工部按到重大或災害性化學事故報告後,視事故危害程度,派出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應急救援中心的救援隊伍,前往協助救援或指示化工部上海化工毒物諮詢中心爲事故單位或領導部門提供有關諮詢數據。
4、因發生事故造成現場或環境污染,必須組織有關單位進行清消,並通報可能受到污染的單位和居民。
第十條 化學事故調查與結案
事故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應在事故處理完畢後,將事故調查報告、處理結果報上一級化工領導機構,同時抄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化工職防院(所)。
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接到事故單位的調查、處理報告後上報化工部,同時抄送化工部化工急性中毒應急救援中心。
第十一條 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時,有關應急救援部門應及時會同鐵路、交通、民航部門根據職業病防治有關法律規定,優先運送傷病員、急救人員以及急救藥品和器械。

第四章 應急救援的管理

第十二條 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內容:
1、基本情況;
2、危險目標的確定;
3、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成、職責和分工;
4、救援隊伍的組成與分工;
5、報警信號;
6、化學事故處置;
7、有關規定和要求等項內容。
第十三條 對職工開展化學事故預防、自救與互救的宣傳教育。
第十四條 各救援隊伍必須經常進行業務教育,定期訓練,每年舉行1-2次演習,提高業務技能。並將此項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計劃和主要議事日程。
第十五條 做好化學事故應急救援的研究工作,不斷提高管理、組織指揮能力,救援技術水準和救援裝備的配備,提高隊伍的實戰水平。
第十六條 防護用品和醫療器械應處於備用狀態。

第五章 裝備與經費

第十七條 裝備
1、通訊裝備: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負責應急救援的部門應設有專用直撥電話和傳真機,並透過本單位值班室實行晝夜值班。
應急救援主要領導和骨幹可根據當地情況配備手提機或BP機等先進通訊工具,以便及時聯絡。
2、救援裝備:各救援隊伍應根據自身救援需要制定裝備標準,包括救援用車輛、急救用醫療器械和藥品,報上一級負責應急救援的領導機構批准後配備。
3、防護裝備:各救援隊伍應根據編制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裝備,如防護面罩、防護服等。
第十八條 經費
1、企事業單位應保證化學事故應急救援所需經費。
2、應急救援中心救援所耗費的費用,由事故發生單位支付。

第六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對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揚、獎勵。
第二十條 因參加應急救援受傷、致殘或犧牲的人員,其醫療、撫卹待遇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受傷、致殘或犧牲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凡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因玩忽職守未做好準備工作和事故發生時,隱瞞事實真相,謊報實情,導致指揮救援工作失誤,造成嚴重後果者,以及救援行動中藉故逃避,臨陣脫逃或拒不執行救援命令者,應給予必要的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化工部解釋。
第二十三條 凡生產、運輸、儲存、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非化工部所屬企事業單位,包括中外合資、外商獨資以及鄉鎮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實施化學事故應急救援。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