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

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是爲了規範和加強鐵路交通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而制定過的。
2007年8月19日鐵道部第17次部長辦公會議透過,2007年8月29日鐵道部令第32號公佈,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新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規則全文包括總則、救援報告、緊急處置、救援相應、現場救援、善後處理等共八章五十一條。

頒佈單位:鐵道部(已撤銷)

文       號:鐵道部令第32號

頒佈時間:2007-08-29

實施時間:2007-09-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規範和加強鐵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儘快恢復鐵路運輸秩序,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1號)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國家鐵路、合資鐵路、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發生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中斷行車及其他影響鐵路正常行車,需要實施應急救援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爲本、逐級負責、應急有備、處置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鐵道部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並設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組織、指揮、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各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全監管辦)應當指導、督促鐵路運輸企業落實事故應急救援的各項規定,依法組織、指揮、協調本轄區內的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第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相應成立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並設工作機構,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加強救援隊、救援列車的建設,負責事故應急救援的人員培訓、裝備配置、物資儲備、預案演練等基礎工作,積極開展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負責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治安秩序,進行現場勘察和調查取證,依法查處違法犯罪嫌疑人,協助搶救遇險人員。
第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由鐵道部、安全監管辦協調請求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給予支援幫助。

第二章 救援報告

第八條 事故應急救援實行逐級報告制度。鐵道部、安全監管辦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明確報告程序、方式和時限,公佈接受報告的各級事故應急救援部門及電話。事故發生後,有關單位、部門應當按規定程序向上級單位和部門報告。
第九條 事故發生後,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調度員、公安機關或者相關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立即通知救援隊和救援列車。
遇有人員傷亡或者發生火災、爆炸、危險貨物泄漏等事故時,接到報告的單位、部門應當根據需要採取防護措施,並立即通知當地急救、醫療衛生部門或者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部門。
第十條 鐵路運輸企業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規定程序報告本企業負責人,並向本區域的安全監管辦和鐵道部列車調度員報告。
第十一條 鐵道部列車調度員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按規定程序上報。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時,鐵道部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
第十二條 救援報告的主要內容: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站名)、區間(線名、公里、米)、線路條件、事故相關單位和人員。
(二)發生事故的列車種類、車次、機車型號、部位、牽引輛數、噸數、計長及執行速度。
(三)旅客人數,傷亡人數、性別、年齡以及救助情況,是否涉及境外人員傷亡。
(四)貨物品名、裝載情況,易燃、易爆等危險貨物情況。
(五)機車車輛脫軌數量及型號、線路設備損壞程度等情況。
(六)對鐵路行車的影響情況。
(七)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採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八)需要應急救援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人員傷亡、脫軌輛數、設備損壞等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補報。
第十四條 事故應急救援情況需要向社會通報時,由鐵道部、安全監管辦的宣傳部門統一負責。

第三章 緊急處置

第十五條 事故發生後,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等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停車措施,並按規定對列車進行安全防護。遇有人員傷亡時,應當向鄰近車站或者列車調度員請求施救,並將傷亡人員移出線路、做好標記,有能力的應當對傷員進行緊急施救。
爲保障鐵路旅客安全或者因特殊運輸需要不宜停車的,可以不停車。但是,列車司機或者運轉車長等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應當立即將事故情況報告鄰近車站、列車調度員,接到報告的鄰近車站、列車調度員應當立即組織處置。
第十六條 客運列車發生事故造成車內人員傷亡或者危及人員安全時,列車長應當立即組織車上人員進行緊急施救,穩定人員情緒,維護現場秩序,並向鄰近車站或者列車調度員請求施救。
第十七條 救援隊接到事故救援通知後,救援隊長應當召集救援隊員以最快速度趕赴事故現場。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立即組織緊急搶救傷員,利用既有設備起復脫軌的機車車輛,清除各種障礙,搭設必要的設備設施,爲進一步實施救援創造條件。
第十八條 發生列車火災、爆炸、危險貨物泄漏等事故時,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應當儘快組織疏散現場人員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事故發生後影響本線或者鄰線行車安全時,現場鐵路工作人員應當立即按規定採取緊急防護措施。

第四章 救援響應

第二十條 接到事故救援報告後,應當根據事故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按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個等級由相應單位、部門作出應急救援響應,啓動應急預案。
第二十一條 特別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由鐵道部報請國務院啓動,或者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啓動。鐵道部在國務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開通與國務院有關部門、事發地省級事故應急救援指揮機構以及現場事故救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徵求有關專家建議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提出事故應急救援方案,經國務院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確定後組織實施,並派出專家和有關人員趕赴現場參加救援。
第二十二條 重大事故的應急救援,由鐵道部啓動。鐵道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應當組建現場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現場指揮部),並根據事故具體情況設立醫療救護、事故起復、後勤保障、應急調度、治安保衛、善後處理等工作組,開通與事發地鐵路運輸企業和現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諮詢有關專家,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實施方案,立即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調集各種應急救援資源,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協調請求事發地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第二十三條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應急救援,由安全監管辦啓動或者督促鐵路運輸企業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啓動,組織成立現場指揮部,並根據事故具體情況設立醫療救護、事故起復、後勤保障、應急調度、治安保衛、善後處理等工作組,開通與現場指揮部的應急通信系統,諮詢有關專家,確定事故應急救援具體實施方案。有關負責人和專業人員應當立即趕赴現場,調集各種應急救援資源,組織指揮應急救援工作。必要時,由安全監管辦協調事發地人民政府、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提供支援。遇有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向鐵道部報告。

第五章 現場救援

第二十四條 現場救援工作實行總指揮負責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響應等級,由相應負責人擔任總指揮,或者視情況由上級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機構指定人員擔任臨時總指揮,統一指揮現場救援工作。各工作組及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單位、部門應當確定負責人。救援列車進行起復作業時,由救援列車負責人或者指定人員單一指揮。
現場總指揮以及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各工作組負責人、各單位和部門負責人、作業人員應當區別佩戴明顯標誌。
第二十五條 現場指揮部應當在全面瞭解人員傷亡以及機車車輛、線路、接觸網、通信信號等行車設備損壞、地形環境等情況後,確定人員施救、現場保護、調查配合、貨物處置、救援保障、起復救援、設備搶修等應急救援方案,並迅速組織實施。
在實施救援過程中,各單位、部門應當嚴格執行作業規範和標準,防止衍生事故。
第二十六條 事故發生後,運輸調度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及時發佈各類救援調度命令。重點安排救援列車出動和救援物資運輸。需要其他鐵路運輸企業出動救援列車時,由鐵道部發布調度命令。
造成列車大量晚點時,應當儘快採取措施恢復行車秩序。預計不能在短時間內恢復行車時,應當儘量將客運列車安排停靠在較大車站,並組織向站車滯留旅客提供必要的食品、飲用水等服務。
第二十七條 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時,現場指揮部應當立即組織協調對現場傷員進行救治,緊急調集有關藥品器械,迅速將傷員轉移至安全地帶或者轉移救治,採取必要的衛生防疫措施。
遇有重大人員傷亡或者需要大規模緊急轉移、安置鐵路旅客和沿線居民的,應當及時通知事發地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救治和轉移、安置工作,必要時可以由鐵道部或者安全監管辦進行協調。
第二十八條 現場指揮部應當根據需要迅速調集裝備設施、物資材料、交通工具、食宿用品、藥品器械等救援物資。鐵路運輸企業各單位、部門必須無條件支援配合,不得以各種理由推諉拒絕,延誤救援工作。
物資調用超出鐵路運輸企業自身能力時,可以向有關單位、部門或者個人借用。
第二十九條 事故涉及貨運列車時,貨運部門應當迅速瞭解事故貨車及相關貨車的貨物裝載情況,組織調集裝卸人員和機具清理事故貨車及相關貨車裝載的貨物,處置事故列車掛運的危險、鮮活易腐等貨物,編制貨運記錄。
第三十條 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出動救援列車時,救援列車應當在接到出動命令後30分鐘內出動,到達事故現場後,救援列車負責人應當迅速確定具體的起復作業方案,經現場總指揮批准後立即開展起復作業。救援列車在橋樑或坡道等特殊地段作業時,應當連掛機車。兩列及以上救援列車分頭作業時的指揮,由現場總指揮協調分工後各自負責。兩列及以上救援列車在同一個作業面集中作業或者聯動作業時,由負責本區段救援任務的救援列車或者由現場總指揮指定人員負責指揮。救援列車在電氣化區段實施救援作業時,應當在確認接觸網工區接到停電命令並做好接地防護後方準進行。起復動車組、新型機車車輛等,應當使用專用吊索具。
第三十一條 事故應急救援需要通信保障時,通信部門應當在接到通知後根據需要立即啓用“117”應急通信人工話務臺,組織開通應急通信系統。事故發生在站內,應當在30分鐘內開通電話、1小時內開通圖像傳輸設備。事故發生在區間,應當在1小時內開通電話、2小時內開通圖像傳輸設備。並指定專人值守,保證事故現場音頻、視頻和數據資訊的實時傳輸,任何人不得干擾、阻礙事故資訊採集和傳輸。
第三十二條 事故造成鐵路設備設施損壞時,有關專業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切斷事故現場電源,拆除、撥移和恢復接觸網,及時架設所需照明,調集足夠的救援隊伍、材料和機具,積極組織搶修損壞的線路、通信信號等行車設備設施,協助事故機車車輛的起復。對可以執行的受損機車車輛進行檢查確認,符合掛運條件的方準移動,必要時派人護送。起復作業完畢後,應當迅速做好開通線路的各項準備。
第三十三條 事故遇有裝載危險貨物車輛時,現場指揮部應當在採取確保人身安全和作業安全措施後,方可開展救援。危險貨物車輛需卸車、移動或者起復時,應當在專業人員指導下作業,及時清除有害殘留物或者將其控制在安全範圍內。必要時,由安全監管辦協調環保監測部門及時檢測有害物質的危害程度,採取防控措施。
第三十四條 公安機關應當組織解救和疏散遇險人員,設定現場警戒區域,阻止未經批准人員進入現場,指定專人進行現場勘查取證,必要時實施現場交通管制,負責事故現場旅客、貨物及沿線滯留列車的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十五條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並及時移交事故調查組。因應急救援需要改變事故現場時,應當做出標記、繪製現場示意圖、製作現場視聽資料,並做出書面記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不得僞造、隱匿或者毀滅相關證據。
第三十六條 事故救援完畢後,現場指揮部應當組織救援人員對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理,進一步確認無傷亡人員遺留,拆除、回收、移送救援設備設施,清除障礙物,確認具備開通條件後,立即通知有關人員按規定辦理手續,由列車調度員發佈調度命令開通線路,儘快恢復正常行車。

第六章 善後處理

第三十七條 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應當依法進行事故的善後處理,組織妥善做好現場遇險滯留人員食宿、轉移和旅客改簽、退票等服務工作,以及傷亡人員親屬的通知、接待以及撫卹喪葬、經濟補償等處置工作。負責收取傷亡人員醫療檔案資料,覈定救治費用。
第三十八條 對事故造成的傷亡人員,現場指揮部應當在積極組織施救的同時,負責協調落實傷亡人員的救治、喪葬等臨時費用,待事故責任認定後,由事故責任方承擔。
第三十九條 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由急救、醫療衛生部門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屍體由其家屬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存放於殯葬服務單位,或者存放於有條件的急救、醫療衛生部門。屍體檢驗完成後,由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通知死者家屬在10日內辦理喪葬事宜。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檢驗後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經覈查無法確認死者身份的,經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負責人批准,刊登認屍啓事,刊登後10日無人認領的,由縣級或者相當於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批准處理屍體。
第四十條 事故造成境外來華人員死亡的,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應當通知死者親屬或者所屬國家駐華使(領)館,屍體處置事宜按照我國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對事故現場遺留的財物,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組或者公安部門應當進行清點、登記並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條 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事故應急救援費用等應當進行統計。借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設備設施和其他物資,使用完畢後應當及時歸還並適當支付費用,丟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合理賠償。
第四十三條 對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賠償。
事故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有爭議時,可以協商解決,或者請求組織事故調查組的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四條 屬於肇事方責任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照事故認定書由肇事方賠償。
第四十五條 因設備質量或者施工質量造成事故損失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依據事故認定書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損失。
第四十六條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結束後,現場指揮部應當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進行總結,於5日內形成書面報告,並附事故應急救援有關證據材料,按事故等級報鐵道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者安全監管辦備案。由鐵道部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或者安全監管辦組織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對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工作進行評價認定,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整改措施,修改完善應急預案及有關制度辦法。

第七章 罰則

第四十七條 鐵路運輸企業及其職工違反本規則規定,不立即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等延誤救援的,由鐵道部或者安全監管辦對責任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鐵道部、安全監管辦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人員違反本規則規定,未立即啓動應急預案或者遲報、漏報、瞞報、謊報事故等延誤救援的,對主管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規則規定,干擾、阻礙事故應急救援的,由鐵道部或者安全監管辦對責任單位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單位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規則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原發《鐵路行車事故救援規則》(鐵運[1999]1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