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

《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與2021年5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制定發佈,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頒佈單位國家知識產權局

文       號: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23號

頒佈時間:2021-05-24

實施時間:2021-06-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範性檔案

第一條專利申請人自2021年6月1日(含該日,下同)起,可以透過紙件或離線電子申請形式,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請求保護產品的局部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二條申請日爲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認爲存在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透過紙件形式提出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三條申請日爲2021年6月1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請求外觀設計專利優先權的書面聲明。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以及作爲要求優先權基礎的在先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四條 申請日爲2021年6月1日後的專利申請,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三十條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檔案的副本。

第五條對自2021年6月1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透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請求進行審查。

第六條專利權人自2021年6月1日起,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透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後續再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出的繳費通知要求繳納相關費用。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申請進行審查。

第七條自2021年6月1日起,專利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以紙件形式自願聲明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

第八條 自2021年6月1日起,被控侵權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六十六條,透過紙件形式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九條自2021年6月1日起,國家知識產權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第十條 申請日爲2021年5月31日(含該日)之前的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爲十年,自申請日起算。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