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稅收財務大檢查有關事項的暫行辦法

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稅收財務大檢查有關事項的暫行辦法

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稅收財務大檢查有關事項的暫行辦法

爲規範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稅收財務大檢查(以下簡稱大檢查)工作,更好地發揮社會審計機構的經濟監督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財政部

文       號:財檢字[1997]58號

頒佈時間:1997-09-17

實施時間:1997-09-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一、爲規範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稅收財務大檢查(以下簡稱大檢查)工作,更好地發揮社會審計機構的經濟監督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機構指依法成立、經工商管理部門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固定人員的實體組織,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等。

三、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大檢查工作,由各級稅收財務大檢查辦公室(以下簡稱大檢查辦公室)統一負責組織。

四、大檢查辦公室在具體組織實施大檢查期間,可按規定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對檢查範圍內的單位進行檢查,但對涉及國家機密的單位不委託社會審計機構檢查。

五、受託的社會審計機構必須具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執業資格,同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執業兩年以上,具備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註冊會計師應當在10名以上,專業助理人員在20名以上,職業風險基金和事業發展基金在100萬元以上,並且在近三年內沒有發生違法執業行爲;

(三)註冊會計師應是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取得執業資格,依法年檢合格,專業素質高,職業道德好的專業人員。

六、社會審計機構對大檢查辦公室委託檢查的單位,凡有以下情況的,應主動提出迴避:社會審計機構是被查單位的顧問單位或辦理會計事項的代理單位、與被查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有近親關係、或曾在被查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兩年。

七、受託社會審計機構查出的違反財經法規問題,必須由大檢查辦公室負責審覈和定案處理。

八、大檢查辦公室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大檢查,雙方應簽定委託檢查協議書。委託檢查協議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簽約雙方及被查單位的名稱;

(二)委託檢查的依據;

(三)檢查的內容和年限;

(四)檢查組人員構成;

(五)實施檢查時間的安排,檢查報告提交的期限;

(六)簽約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七)檢查報酬的確定和支付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有關事項;

(十)雙方的簽字、蓋章及簽約時間。

九、受託的社會審計機構名單按大檢查的有關規定將檢查組人員和進點日期等有關事項提前三日書面通知被查單位。社會審計機構持大檢查辦公室委託檢查介紹信進點檢查。

十、社會審計機構須依法檢查,在檢查中有權瞭解被查單位與檢查有關的生產經營和財務收支等情況,有權要求被查單位提供與檢查有關的憑證、帳冊、報表和其他資料,有權向與所查問題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權對被查單位的原始憑證、有關資料等進行復印或複製,有權對違反財經法紀的行爲進行檢查,檢查活動不受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干擾。

十一、檢查人員對在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祕密,負有保密的義務,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十二、檢查人員必須遵守《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工作人員守則》。

十三、社會審計機構將查出的違反財經法紀問題同被查單位逐項覈實審計,填寫《重點檢查報告》和《處理建議》一式三份,由被查單位簽署意見,受託社會審計機構加蓋公章後,一份由社會審計機構留存,一份交被查單位,一份報委託檢查的大檢查辦公室審覈、定案;社會審計機構須提供相關的原始依據和取證材料,並對《重點檢查報告》中的內容和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十四、大檢查辦公室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受託社會審計機構提交的《重點檢查報告》和《處理建議》,進行審覈定案,由大檢查辦公室按規定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

十五、受託社會審計機構依據大檢查辦公室發出的《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監督被查單位違紀款項的調帳和入庫。

十六、對抵制檢查或拒不執行《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的單位,社會審計機構報告大檢查辦公室並由大檢查辦公室處理。

十七、大檢查辦公室有權對受託社會審計機構的檢查質量進行抽查和複查。

十八、大檢查辦公室對受託的社會審計機構在檢查中有下列違法違規行爲的,經查實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審計機構和註冊會計師予以處理。

(一)對被查單位的明顯違紀事實不如實彙報,有意隱瞞的;

(二)社會審計機構是被查單位的顧問單位或辦理會計事項的代理單位、與被查單位的法人代表或負責人有近親關係、或曾在被查單位任職、離職後未滿兩年,而未提出迴避的;

(三)爲拉攏業務或謀取不正當利益,故意隱瞞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而出具虛假報告的;

(四)索賄、受賄的;

(五)有違反《稅收財務物價大檢查人員守則》行爲的;

(六)違反委託檢查協議書要求行爲的。

十九、對有違法違規行爲的受託社會審計機構和註冊會計師,大檢查辦公室視情節輕重可給予以下處理:

(一)通報批評;

(二)取消參加大檢查資格;

(三)按委託檢查協議書的規定取消檢查報酬,並收取違約賠償金;

(四)建議並敦請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

二十、因受託社會審計機構檢查失實,導致大檢查辦公室在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中敗訴的,社會審計機構承擔連帶責任。

二十一、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參加檢查的費用由各級大檢查辦公室在財政部門撥付的大檢查經費中解決。

二十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大檢查辦公室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用於本地區的補充辦法,並報財政部大檢查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