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人造成工傷賠償裁決書

因第三人造成工傷賠償裁決書
第三人侵權造成的工傷賠償標準

勞動者在工傷事故中造成了自己的人身損害,但是事故的原因不是勞動者的原因引起的,而是由於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責任引起的。在這時,再讓用人單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就不合理了。按照責任應當由直接責任者負責的原則,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行爲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應當由該第三人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妥善處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的關係。對於勞動關係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同時構成工傷的,如果勞動者已獲得侵權賠償,用人單位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中應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和喪葬費等實際發生費用。用人單位先行支付工傷保險賠償的,可以在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