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工傷認定糾紛

不予工傷認定糾紛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爲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爲,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透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不予工傷認定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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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覈。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2)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3)不屬於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爲工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