衆籌共建人失敗有什麼後果有連帶責任嗎

衆籌共建人失敗有什麼後果有連帶責任嗎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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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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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不真正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有的人認爲不真正連帶責任屬於連帶責任當中的一種情形,其實不然,這屬於兩種不同的責任承擔方式,他們之間的區別還是比較多的。那麼不真正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概念對比

在對比不真正連帶着人和連帶責任之前,我們勢必得先熟悉他們各自概念,特徵


  (一)連帶責任:

所謂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基於同一原因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並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係的一種民事責任。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

所謂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各債務人基於不同的發生原因而對於同一債權人負有以同一給付爲標的的數個債務,因一個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均歸於消滅,此時數個債務人之間所負的責任即爲不真正連帶責任。

從各自的概念中我們不難簡易的來概括一下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之間的區別即

兩人以上的債務人基於同一原因而對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兩人以上的債務人只能基於不同的原因對債權人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


  二、特徵對比


  (一)連帶責任

1、各個侵權人之間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包括共同故意和共同過失

2、各個侵權人的侵權行爲具有整體性、不可分割性,即共爲一個行爲,即便是表面上的數個行爲,也是直接結合成同一個行爲,發生同一損害後果

3、外在責任的整體性;四是共同加害人之間有潛在的內部責任份額關係,依據這種關係,共同加害人之間存在內部求償權


  (二)不真正連帶責任

1、數個行爲人基於不同的行爲造成一個損害。

2、數個行爲人的行爲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這個責任就救濟受害人損害而言,具有同一個目的,因此分別產生不同的侵權責任,責任的目的都是救濟該同一損害,而不是救濟各個不同的損害。

3、受害人享有不同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擇一”行使,或者向僱主或者向第三人請求承擔責任,而不是分別行使各個請求權。

4、損害賠償責任最終歸屬於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責任人。如果受害人選擇的侵權責任人就是直接責任人,則該責任人就應當最終地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選擇的責任人並不是最終責任人,則承擔了侵權責任的責任人可以向最終責任人請求賠償,最終責任人應當向非最終責任人承擔最終責任


  三、案例比較

我們來舉兩個案例分別來明確下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的含義


  案例1:

乙和丙將其共有的一臺拖拉機,以6000元賣給甲,乙和丙各自都有請求甲支付6000元的權利。又或者A將一天拖拉機,以6000元賣給B,C兩人,B和C各自都有對A支付6000元的義務。

這裏面的兩個買賣案例,其實都是連帶責任,一個是連帶債權,一個是連帶責任。其共同的特徵正如概念裏所說的,2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在履行完債務使債務消滅後引起了內部債務關係。即丙,乙不論誰在向甲收取6000元以後還需要依照約各自獲得拖拉機收益,而B和C不論誰在支付完了6000元以後也都有責任按照事前約定按比例分擔自己相應債務。


  案例2:

如甲在購房中介公司的中介下買下房主乙的某套房子,入住後發現乙利用個人虛假身份欺騙了甲,房子多處出現滲水現象。這樣的情況下中介公司雖然沒有和乙共同侵權,但是它也義務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對甲進行賠償,隨後可以向乙索求賠償。

這個案例就可以看出不真正連帶關係區別於連帶關係就在於能對方能否被同一理由起進行訴。這裏中介公司顯然不知道乙的侵權行爲所以無法與乙構成對甲的共同侵權。因此這裏房產公司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他有權力向乙追償他所賠償的部分。這裏的乙既特徵4中所提到的造成損害發生的直接責任人


  四、大學生可能遇到的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

隨着大學生越來越多的與社會進行直接接觸,許多牽涉到大學生之間或大學生與外界之間的侵權案件越發增多,而其有很大一定比率的案件都牽涉到了連帶責任與不真正連帶責任。下面筆者簡單就一些常見事件進行分析


  1、同學之間借用物品的損壞

大學生社會羣體中比較活躍的一個羣體,他們經常會選擇團隊出遊,娛樂。因此難免會彼此借用諸如數碼相機,mp3,自行車,等一物品。而一旦發生了損壞問題時出借者往往會弄不清楚借用者與損壞者之間誰應當負賠償責任。

舉個例子Y的同學借他的相機去旅遊,結果被Y的同學的朋友在爭搶中失手給摔壞了。

在這樣的情況下,Y往往不知道該向誰索賠,向自己同學則同學往往會推託不是自己親手損壞應該找他同學,而找他同學因爲並不是直接關係人並不熟悉難以開口或者尋找,於是陷入尷尬。其實這裏究竟應該向誰索賠,跟去連帶關係和不真正連帶關係我們很容易做出判斷,如果
Y的同學與他的朋友一同弄壞了相機,則他們屬於連帶關係,Y可以向任意一人索要全額賠償,至於他們兩個人之間如何分擔則是他們內部問題不需要牽涉Y。如果
Y的同學並沒有造成相機損壞的責任而只是他同學弄壞了相機,則Y的同學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他同樣應該向Y賠償,但是他朋友則應該是最終責任人,即Y的同學有權利再向其朋友追討全部賠償金。所以這裏,不論基於哪種責任,Y都可以首先向其同學索要相機的賠償


  2、商品之間的買賣

大學生作爲社會的消費主力之一,在商品買賣當中也常常會遇到許多侵權案件。特別是在買賣手機,mp3,mp4等數碼產品時,往往不知道商品出現問題後究竟應該向商家還是廠家追討退款或者維修責任。因爲在數碼產品普及化的今天許多商家與廠家爲了減少成本與維修資金往往將消費者踢來踢去,商家把責任推給廠家,廠家把責任推給商家。其實本着維護消費者利益的立場來看,任何商品出現了故障或者問題商家都應該首先承擔責任,因爲這裏商家他所承擔的是不真正連帶責任,他應該首先接受消費者的合理要求,退款,維修,改換。然後再向最終責任人即廠家尋求相應責任的承擔。

所以今後我們在遇到商家將產品問題推脫給廠家的時候我們就應該以這個法律依據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3、打工時的僱傭關係

許多大學生現在在畢業前都會有打工的經歷,但是許多學生因爲缺少法律知識在打工時期遭受權益侵犯時無法正當維護自己權利。諸如在工作期間遭他人侵犯權益,僱主就會因自己不是當事人而拒絕向學生做出賠償。這裏顯然是不對的,因爲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僱主所負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當僱員受到第三人權益傷害時候,僱員有權利向侵權人或者僱主的任意一方提出索賠。僱主不得以非直接責任人的理由拒絕。僱主面對員工的合理索賠時應當給予合理賠償,當然僱主也有權利向第三者即直接責任人追討相應的賠償。當人需要提醒我們廣大大學生的是打工之前必須依法與僱主簽訂有效的勞動合約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關於不真正連帶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律師365小編已經在上文中爲大家做了詳細的介紹,主要是在三點方面存在不同之處。當然,不同的侵權中,當事人之間承擔怎樣的責任,還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