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構成要件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的構成要件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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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爲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爲社會秩序,包括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單位的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等秩序,公共場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羣衆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1]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爲了擾亂社會秩序,明知沒有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威脅,卻加以編造,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而加以傳播。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資訊而誤認爲是真實的恐怖資訊,或者將某種非恐怖威脅的行動誤認爲是恐怖行動而加以編輯、發佈,不構成本罪。至於其動機,可多種多樣,有的是想製造恐怖氣氛;有的是對社會不滿,製造混亂,發泄私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會施壓企圖滿足自己的某種要求;有的是精神虛無聊,借之尋找畸形樂趣,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客觀要件

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爲。

必須具有編造、傳播之一的行爲。所謂編造,是指毫無根據的、無中生有憑空捏造、胡編亂造。其結果是產生虛假的即不存在、不真實、與事實不符的資訊。所謂傳播,是指採取各種方式將恐怖資訊廣泛加以宣揚、散佈、擴散,以讓公衆知道。如只是在個別親友之間加以議論,沒有廣泛散佈、宣揚的,則不能構成本罪。至於編造、傳播方式,可多種多樣。

有的採取口頭方式編造、宣揚,或透過他人向外擴散等;有的採取書面方式,如在報紙、書刊、雜誌、佈告、標語、廣告、信件等編造、散佈;有的採用電話、電視、電影、錄音、錄像、互聯網、電郵件、手機短信、傳真等現代化的資訊傳播手段編造、擴散,等等。無論其方式如何,只要是將並不存在的恐怖資訊杜撰出來,或者傳播出去讓不特定的公衆知道,引起了恐慌,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本罪。至於傳播是單個傳播,還是當衆向多人傳播;是當面傳播,還是以不當面的方式如將編造的恐怖資訊透過電報、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擴散等,則不影響本罪傳播行爲的認定。

構成本罪

編造出來的虛假恐怖資訊,必須經過傳播出去,讓公衆知道,才能製造恐怖氣氛,引起恐怖,進而擾亂社會秩序。只有編造行爲,如果未傳播出去,則不能構成本罪。但是,構成本罪,並不要求行爲人既有編造行爲,又有傳播行爲。編造了恐怖資訊,然後自行加以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固然構成本罪,罪名則爲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編造出恐怖資訊,有意讓他人知道,他人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予傳播,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編造者、傳播者這時均構成本罪。對編造者應以編造虛假恐怖資訊罪治罪,對傳播者則以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治罪。編造者編造之後又指使他人傳播,他人明知的,則編造者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適用罪名;他人則構成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兩人共謀,分工負責,一個編造,一個傳播,則都應以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治罪。將他人編造的恐怖資訊傳播,但確實不知是虛假的恐怖資訊的,則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等論處。

假象

編造、傳播行爲要達到其目的,通常會藉助一定的假象,如某地經常在公共汽車上發生的爆炸案,已經引起一定程度上的恐慌,再利用某公共汽車上的某一機械裝置說是爆炸裝置,製造混亂。但是,這不是本罪構成所要求的必要條件。行爲人要實施了恐怖資訊或者傳播了編造的恐怖資訊,並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的,即可構成本罪,是否借用了其他假象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虛假的恐怖資訊

編造或傳播的必須是虛假的恐怖資訊。編造或傳播的不是有關恐怖活動的資訊,或者編造、傳播的雖是有關恐怖資訊但不是虛假的恐怖資訊,即使造成了一定社會秩序的混亂,也不構成犯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論處。如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方面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依法治罪科刑。如果編輯或傳播的爲真實的恐怖資訊,即使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也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也是他罪如故意泄露國家祕密罪、過失泄露國家祕密罪等論處。所謂恐怖資訊,是指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能使公衆爲自己生命、健康、財產惶恐不安由此產生恐怖氣氛的資訊。爆炸威脅、放射威脅,是指有人借用爆炸性、放射性物質進行恐怖活動威脅。生化威脅,則是指有人借用細菌、病毒如鼠疫桿菌、肉毒桿菌、炭疽桿菌、天花病毒、沙門氏菌、霍亂病菌等乃至生化武器(以細菌或病毒爲製劑研製而成的大規模殺傷性武器,又稱細菌武器或病毒武器);進行恐怖活動,危及不特定人身、財產安全的威脅。其危害更大,範圍更廣,尚無切實有效的應對措施,極易引起公衆恐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

恐怖行爲直接指向不特定人身、財產的安全,並借之製造恐怖氣氛,因此,恐怖資訊一般應當屬於有關危及不特定人身、財產安全並能製造恐怖氣氛的犯罪行爲的資訊,如有關恐怖分子實施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放火、綁架、暗殺政要、外交代表、經濟界巨頭等方面的資訊。有關不能危及特定人身、財產安全的犯罪活動資訊,一般情況下,不能構成恐怖資訊。

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雖然是恐怖分子用於恐怖行動的主要手段,但不是一切有關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資訊都爲恐怖資訊。編造的虛假恐怖資訊,既可以是編造將要發生的虛假恐怖資訊,又可以是編造正在發生的虛假恐怖資訊,如本是一般的放火犯罪行爲,卻編造爲恐怖分子所爲,還可以是編造已經發生的虛假恐怖資訊。無論屬於哪種虛假恐怖資訊,只要能夠借之製造恐氣氛,並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即可構成本罪。

編造或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的行爲必須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纔可構成本罪。雖有編造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的行爲,但沒有擾亂社會秩序,如編造了但沒有傳播出去,或只是在特定的親戚朋友中談論並未擴散的,或者雖然擾亂了社會秩序,但沒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也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