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一、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

刑法對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 之一 【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資訊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編造、故意傳播虛假資訊罪】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資訊,故意在資訊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

本罪與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的界限。本罪與後罪在主體、主觀方面犯的客體等方面有相同或類似之處。

二者的區別是:

(1)主觀故意的內容不同。本罪的主觀故意內容爲明知編造、傳播的是虛假恐怖資訊而仍決意爲之;後罪的主觀故意內容卻表現爲明知是虛假的危險物質而決意投放。

(2)行爲方式不同。前罪表現爲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資訊,或者故意傳播編造的恐怖資訊;後罪的行爲方式表現爲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

(3)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爲虛假的恐怖資訊。後罪的對象則爲虛假的危險物質,等等。

行爲人如果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後,再編造成爲恐怖資訊傳播出去,後面的編造並傳播行爲乃爲前面的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的自然結果,屬事後不可罰行爲,應以後罪投放虛假危險物質罪定罪處罰。但是,行爲人投放虛假危險物質之後,不是進行編造恐怖資訊或傳播,而是編造另外的虛假恐怖資訊或者傳播編造的另外虛假恐怖資訊,由於後行爲與前行爲並不存在必要的按一罪處罰的關係,兩者都構成犯罪的,則應以本罪與後罪實行並罰,不能以一罪論處。

有關犯罪分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資訊罪既遂的處罰情況,是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罰的,特別是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如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安全問題,或者造成他人的人身財產受到嚴重損失的,是需要從嚴進行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