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返還定金

合同違約返還定金
約定違約金和返還定金

違約金與定金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各有定義,起最主要的區別是否需要先行支付。所謂違約金的含義只一方由於違約行爲應向對方支出足夠數量金錢物質。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當事人並沒有提出違約金約定,當事人對方違反合同後,他無權向對方索要違約金的物質金錢,只能透過其他方式追究責任。定金作爲擔保合同關係的保證,實行先行繳付原則,交付成功以後合同才具有效力。違約金可事先約定,它是一種違約責任凡是,不必進行先行交付。根據《合同法》第116條規定:“噹噹事人一方既約定了違約金,有約定了定金,若對方違約,這方有權提出索要合適的違約金數或定金。”所以說違約金條款和定金條款不能同時適用。


透過小編對外貿合同違約責任的情形的簡要介紹,可以看出外貿合同違約責任和國內一般合同的違約責任差別不大。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外貿合同會涉及到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等相關規定,需要謹慎對待。若還有更多複雜的法律問題,最好向專業人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