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方能要求返還押金嗎

合同違約方能要求返還押金嗎
違約方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猶如當事人之間的婚約,一方不願繼續履行,即使相對方訴諸法院,法律也無法強制其按合同繼續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最終手段,但該手段的落實必須基於合同當事人的自願履行,一方堅持不履行合同,相對方只能向拒絕履行義務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從法理上分析,就民事權利的作用劃分,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爲一定的行爲或不爲一定的行爲,債務人負有應債權人的請求爲或不爲一定的行爲的義務。


合同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其客體即合同的各方主體權利義務一致指向的對象是行爲,即爲一定的行爲或不爲一定的行爲,抽象爲“給付”。如買賣合同中雙方關係的客體“給付”就是賣方交付貨物的行爲,買方有權請求賣方爲交付貨物的行爲,賣方負有爲交付符合約定的貨物這一行爲的義務。由於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另一方面,賣方有權請求買方給付貨款,買方負有給付貨款的義務,從這一角度出發,合同的客體“給付”指的是買方支付貨款的行爲。


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況下,由誰享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傳統觀念認爲違約時只有守約方能提出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該權利,但從以上分析可知,違約方堅持不履行合同,守約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最終也無法得以實現,解除合同就成爲必然,這一權利的行使主體不應以是否違約來區分,作爲合同存在的基礎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和自願,如一方不願履行而強制其履行的話,不但不能維護合同應有的效力,反而容易引發不必要麻煩,且從交易的經濟利益考慮也會浪費更多的資源,綜合分析,在違約方拒絕履行合同時,許可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對雙方利益都是有效的救濟,但應注意合同法立法的取向仍然是保護守約方的利益並制裁違約行爲,違約方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並不是對任意解約行爲的縱容,其必須付出承擔違約責任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