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給辦失業保險

公司不給辦失業保險
公司不辦失業保險
員工領取失業保險金應該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進行解決。但是需要員工需要失業保險的領取要求。《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要求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交納失業保險費滿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交費滿2年不夠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最長爲十二個月;累計交費滿五年不夠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最長爲十八個月;累計交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最長爲二十四個月。再次就業後,再次失業的,交費時間再次計量,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時限合併計量,最長不超出二十四個月。《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五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組織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交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手續。

第六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組織申領失業保險金。

第七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手續:

(一)本人身份證明;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限定的其他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