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後還要籤勞動合同

試用期過後還要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續簽還要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曾經約定過試用期,重新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王某曾與維修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2年合同期滿以後,王某離開維修公司到另外的公司工作了1年,然後又回到維修公司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維修公司和王某作爲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管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爲何,都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於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承擔以下兩項風險:一是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