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試用期還要寫嗎

勞動合同續簽試用期還要寫嗎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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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續簽還要試用期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曾經約定過試用期,重新簽訂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王某曾與維修公司簽訂了2年的勞動合同,約定了2個月的試用期,2年合同期滿以後,王某離開維修公司到另外的公司工作了1年,然後又回到維修公司工作。根據上述規定,維修公司和王某作爲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管勞動合同的具體內容爲何,都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對於違法約定試用期的,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承擔以下兩項風險:一是被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二是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