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撫養棄嬰7年被判歸還

男子撫養棄嬰7年被判歸還
撫養棄嬰被判歸還,這受不受法律保護呢
收養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九條又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老張作爲收養人,雖然符合該法第六條規定的4個條件,但是,作爲無配偶的男性,與被收養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不足40週歲,因此,不符合該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