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棄嬰被判歸還

撫養棄嬰被判歸還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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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棄嬰被判歸還,這受不受法律保護呢

其收養行爲不受法律保護

我國收養法第六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爲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第九條又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老張作爲收養人,雖然符合該法第六條規定的4個條件,但是,作爲無配偶的男性,與被收養女孩之間的年齡相差38歲,不足40週歲,因此,不符合該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