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合建房屋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農村合建房屋轉讓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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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合建房屋糾紛


1、宅基地使用權人與本村村民共同建房:相關法律認爲,雖然集體經濟內部的轉讓時允許的,但是每家每戶只能擁有一個宅基地,所以這種宅基地的使用權還需當地的有關部門認定,方能視爲有效,否則的話以無效處理。

2、宅基地使用權人與外村村民共同建設房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不等行城市居民和外村居民進行宅基地的買賣交易,因此,這樣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綜上可見,由宅基地使用權引發的相關糾紛,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訴訟期限是不存在的。相關的糾紛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糾紛、宅基地抵押糾紛、宅基地房屋買賣上的糾紛、農村合建房屋糾紛等,按照法律規定,應該正確處理這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