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缺陷刑事責任認定書

工程質量缺陷刑事責任認定書
建築工程質量缺陷的原因分析與責任認定

(一)缺陷產生的原因分析 建築工程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影響建築工程質量的因素可歸納爲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周圍環境和管理等六大類,其中使用因素是指用戶擅自改變結構、超載等不當行爲;管理因素是指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在監督管理方面的失職行爲。在分析因果關係時,要避免受外界影響、先人爲主。一般採用“懷疑法”,即不輕易排除每一個可能的因素,根據已有的科學理論和實驗結果進行梳理,分析它們之間的相關性。 當某一損傷現象由多種原因引起時,有時要分清各自的相關性是相當困難的,因爲各因素相互作用的機理尚不清楚,也缺乏相關的技術標準。本着原因分析爲責任認定服務的宗旨,分析重點可放在不同責任方的原因類別上,而避免陷入科學依據不充分的主觀推斷之中,降低鑑定結論的科學性。當質量糾紛發生在商品房開發產商和購房者之間時,前三類因素的責任方都在開發商,因而可不細分規劃、勘察、設計、施工原因。


(二)責任認定 一般情況下,由規劃、勘察、設計、施工、使用、周圍環境和管理等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其相應的責任方分別是規劃部門、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用戶、周圍影響源的相關單位和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但有些情況還需要仔細分析,比如,建築材料質量把關不嚴,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如果建設方在沒有徵得設計單位的同意,擅自修改設計圖紙,則設計質量問題應由建設方承擔。 與查找原因的“懷疑法”不同,在認定責任時,當沒有證據表明某一方違反國家現行規範、標準時,即應免除這一方的責任。 採用這種方法在責任認定中常常容易誇大易於檢測項目和規範規定比較明確的項目的責任,而縮小或忽視難以檢測項目和規範規定比較原則的項目的責任,必須引起注意。 由多方原因引起的工程質量問題責任認定中,鑑定人員常常被要求區分責任大小和主次。 由於不同種類的原因分屬於不同的技術規範,目前尚沒有技術規範涉及到它們之間的相關關係。所以這種認定是帶有推斷性的。對於不好確定的宜在鑑定報告中以定實的方式列出。


經過以上詳細介紹,相信大家對凱里有工程質量鑑定嗎,按什麼鑑定應該會有詳細瞭解。以此類推,那麼清楚了工程質量鑑定按什麼鑑定,其他地方的應該很容易理解,雖然各地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以上資料可以作爲借鑑。因此即將進入建築界的或在職人員或普通社會人士應該對此有了詳細瞭解,將會更有利於以後工作的進行,也會做出更高質量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