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有權參加一審嗎

被害人有權參加一審嗎
被害人有權參加一審嗎
在公訴案件的刑事審判程序中,因爲有公訴人爲被害人一方提起公訴,使得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與民事、行政審判程序相比,具有一定得特殊性。
那麼,在已經有了公訴人代爲控訴的情況下,被害人還能否參加一審程序呢?
答案是肯定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是指其合法權益遭受到犯罪行爲侵害的訴訟參與人。這裏的被害人是狹義的,專指在公訴案件中以個人身份參加訴訟,並與檢察院共同行使控訴職能的人。在自訴案件中稱作自訴人,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稱作原告人。
根據“本人是自己權利的最佳維護者”這一基本法理,受害人爲了維護自身權益,全程依法參加所有刑事訴訟程序,不僅是天經地義的、也是必須保障的。
不僅如此,受害人還有一系列自身的特殊權利,包括報案控告權、申訴複議權、委託代理人權、申請抗訴權,等等。
因此,受害人不僅有權參加第一審程序,而且這種權利必須依法予以保護。非法剝奪受害人的訴訟權利,是法律不能允許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
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爲,有權提出控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