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設定擔保應該怎麼減少風險

債權設定擔保應該怎麼減少風險
債權設定擔保應該怎麼減少風險
1、減少爲債權設定擔保的風險的辦法:注意擔保物是否是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注意擔保物是否可以用來擔保;以及債務人或第三人是否及時辦理了抵押登記等手續。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築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