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是否必須給予經濟補償
1《勞動法》只規定了企業在協商解除、無過失性解除以及裁員情況下,企業需要按照法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在勞動合同自然終止的情形下,企業並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2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則作出了不同的規定,其在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在勞動合同到期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出以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而徑自終止勞動合同的,則其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終止的,但必須要有合法的條件,但對於通知的時間我國是沒有具體的規定,終止合同就代表着合同將不再存在有勞動關係,所以,不同的情況就會做不同的處理,這樣雙方纔不會存在着任何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