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如何規避抽逃出資的風險

股東如何規避抽逃出資的風險
股東如何規避抽逃出資的風險
(一)公司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amlt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amgt若干問題的規定(三)》(法釋〔〕3號)第十二條規定:

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爲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帳戶驗資後又轉出;

(二)透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