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關於新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是什麼規定呢
 從《婚姻法解釋(三)》公開徵求意見反饋的情況看,作爲出資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們擔心因子女離婚而導致家庭財產流失。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爲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爲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爲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爲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