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判決書給一審法院

二審判決書給一審法院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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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多久回到一審法院

刑事案件,可以延長六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二,期限爲六個月、自治區、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直轄市進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3,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再延長三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1、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爲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民事案件,期限爲六個月,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中,經省,可以延長六個月、被告人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發回一審法院重審案件的審理期限、刑事抗訴案件,有明確的規定。2,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審理期限爲二十日,經本院院長批准:一;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期限爲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4,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爲一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2,可以延長三個月,可以延長兩個月,經本院院長批准、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期限爲三十日、有(老的)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4。3,還需延長的:1,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經本院院長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