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審理民事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民事判決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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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經過審理後作出哪些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1、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2、改判



    (1)應當改判



    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1)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2)違反迴避制度的;



    (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4)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5)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被逮捕,一般都會發起公訴到法院審理這個環節,等一審判決下來後,其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請上訴。法院會擇機開庭,原則上不會超過三個月。如果案情複雜特殊,還可以延長。二審判決就是刑事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