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申訴與再審

申訴與再審可以從以下五點進行區分:
1、所提交訴狀是不同的。對於申訴,申訴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是刑事申訴狀;而對於申請再審,應當提交民事再審申請書。
2、兩者所申請主體不同。申訴的主體可以是當事人及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以及案外人;而再審的申請人是有當事人及案外人。
3、兩者所申請客體不同。申訴的客體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再審的客體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有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調解協議內容違反法律的生效調解。
4、申請期限不同。申訴一般在刑罰執行完畢兩年內提出。再審,應該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5、管轄法院不同。申訴由終審是由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但二審法院裁定準許撤回上訴的案件,申訴人對一審判決提出申訴的,可由一審法院審查處理。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對於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或當事人雙方爲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申訴的提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主體及理由】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於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如何區分申訴與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