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贍養被告

子女贍養被告
贍養案必須把所有子女列爲被告嗎
贍養父母是每個子女的義務,因贍養費起訴的,所有子女應當爲被告例如:父親A起訴兒子B支付贍養費,A有BCD三個子女,則法院應當追加C和D爲共同被告,一同解決贍養費問題按照立法角度來說:贍養父母是子女的天職,也是法定義務,所有子女都應當承擔;同時,對可能出現如父母偏心或其他情況,導致個別子女負擔過重的問題,法律對此也需要加以平衡,以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比如:父母溺愛小兒子,而讓女兒多承擔義務,這樣對女兒是不公平的。因此,在贍養費案件中,父母起訴的,所有子女均應爲被告,法院應就贍養問題一併解決,已經履行義務的,則可以扣減義務如:老父親A無工作能力和收入來源,需要BCD三名子女贍養,其中C平日就照顧父親,每月管吃管住還給零花錢,而B和D則各找理由拒絕贍養,A起訴B和D時,C也應被追加爲被告,但因爲C確實履行了法定義務,因此法院應判決BCD各自承擔相應的義務,而C可以就已經付出的部分對抵判決的義務,如法院判決每個子女每月支付老父親200元,而C平時已經給父親每月300元零花錢,則C可以視爲已經履行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