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處罰標準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處罰標準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流失罪處罰標準
一、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海關、城鄉建設規劃部門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爲。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九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