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開庭時間,開庭前通知

仲裁開庭時間,開庭前通知
仲裁開庭前幾天通知開庭時間
法院開庭前,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

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