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下崗咋安置

工傷下崗咋安置
傷殘軍人失業安置
傷病殘軍人根據不同傷病殘情況,可分別採取退休、轉業、復員、退伍國家供養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軍官、文職幹部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爲一級至六級殘疾,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爲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士官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爲一級至四級殘疾的,或者因病醫療期滿後經醫學鑑定爲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初級士官患精神病被評定爲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義務兵因戰、因公、因病被評定爲一級至四級殘疾的,由國家供養終身,國家供養可採取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被評定爲五級至六級殘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安置。士官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符合退休條件,自願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終身。傷病殘軍官、文職幹部退休安置,按照職務任免權限審批;傷病殘士官退休安置,由大軍區級單位軍務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