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客體要件能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客體要件能是什麼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的客體要件能是什麼
1、本罪的客體是國家對國(邊)境的正常管理秩序。這裏的國(邊)境,既指國境,即我國與外國的疆界,又指邊境,即我國大陸與臺、港、澳地區在行政區劃上的交界。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實施了非法組織他人出入國(邊)境的行爲。首先,行爲人的行爲違反了國家有關出入境管理法規。我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這兩部法律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任何人出入我國國(邊)境,必須履行必要的申請手續,經有關部門簽發出入境證件,然後才能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入境或出境。違反上述管理法規,是構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行爲人實施了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