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區別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區別
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區別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權法律關係中爲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需役地四川由於地役權的產生是基於佔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兩塊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獲得便利的土地,稱爲需役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地役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的不動產的效益。前款所稱他人的不動產爲供役地,自己的不動產爲需役地。
第三百七十四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