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醫療期滿協議

患病醫療期滿協議
患病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

1、法律對員工醫療期有何具體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因此,在當事人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2、單位在醫療期內能否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醫療期內的員工,除非員工有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員工勞動者患病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纔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單位以請病假時間長爲由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如果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補發解除勞動合同至仲裁或訴訟期間的勞動報酬或者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倍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