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

執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覈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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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通知書有什麼區別?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定要執行的,如果不執行的,可由法院予以民事制裁措施。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通知書的主要區別在於相對方不同:強制執行通知書是發給被執行人的文書,其目的在於要求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並告知不自覺履行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因履行職務的需要,如需辦理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過戶等手續,而向被執行人以外的其它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