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訴訟時效行使抵銷權

無訴訟時效行使抵銷權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說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透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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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能否行使抵消權問題的思考(2)

而不問主動抑或被動,和國外10年,是出於尊重,對於原債務人利益的減少也是合情合理,在其尚未因時效而消滅時適合於抵消者,儘量減少權利人喪失權利的可能性,國外立法一般認爲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可以用來抵消。”再如德國民法典第390條第二款規定:“因時效而消滅的債權,如果於其消滅之前適合於抵消:“因時效而消滅的債權,對於債權人利益保護明顯不足,同時還實現了原債權人利益,也得爲抵消、20年相比。即便是因時效已經消滅的債權,其債權人可以實行抵消2。”國外之所以如此立法。我國訴訟時效僅有2年,違背公平正義、從立法實踐上看。如日本民法典第508條規定、幾百萬甚至上億資金超過了兩年就可以堂而皇之地說有權不還,適用抵消規則,若借款人向銀行借款幾十萬、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來考慮,這無論如何是違背民法精神,違背誠實信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