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訴訟時效與主債權訴訟時效

抵押權訴訟時效與主債權訴訟時效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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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訴訟時效與主債權訴訟時效是什麼呢?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物權法》第202條關於抵押權訴訟時效與主債權訴訟時效的規定廢止了《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二款的規定。①抵押權雖爲支配權,但抵押權適用訴訟時效。②若抵押權擔保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經過,抵押權人獲得抗辯權,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③《物權法》第202條的規定屬於強制性規定,當事人約定排除該條的適用的,約定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