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團伙員工怎樣定罪,詐騙團伙員工定罪的原則是什麼

詐騙團伙員工怎樣定罪,詐騙團伙員工定罪的原則是什麼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爲犯罪行爲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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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團伙員工怎樣定罪

詐騙案往往不是個人作案,而是團伙作案,不少人也參與到詐騙活動中,爲詐騙團伙、老闆工作,等警方偵破詐騙案的時候,在裏面工作的員工也需要爲自己的行爲承擔責任,那麼,詐騙案員工怎麼定罪呢?

從犯是主犯的對稱,共犯種類之一。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分子。起輔助作用,指爲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爲。按照中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後的幫助行爲,事先有通謀的,以共犯論處;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國外學者也有稱從犯爲幫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實施犯罪前後或行爲中,實施幫助犯罪的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團伙的員工也就是從犯,在量刑時,“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