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伙詐騙員工如何認定?

一、團伙詐騙員工如何認定?

團伙詐騙員工如何認定?

團伙詐騙員工的認定可以從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或者是否在犯罪事實的實施過程中直到輔助或者次要作用來進行認定,起輔助作用是爲犯罪的實施創造有利條件,如提出建議、提供工具、排除障礙等。起次要作用是在主犯的指揮下進行某種具體犯罪活動,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實施某種情節輕微的犯罪行爲。按照中國《刑法》規定,對犯罪後的幫助行爲,事先有通謀的,以共犯論處;對於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國外學者也有稱從犯爲幫助犯的,即指在他人實施犯罪前後或行爲中,實施幫助犯罪的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詐騙團伙的員工也就是從犯,在量刑時,“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爲從犯與主犯相比,無論是主觀惡性還是客觀危害,都要輕一些。

二、詐騙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是什麼?

首先,行爲人實施了欺詐行爲。欺詐行爲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爲。欺詐行爲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爲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爲。

其次,欺詐行爲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爲人的欺詐行爲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爲的成立。在欺詐行爲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爲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後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爲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爲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爲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爲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爲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爲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

最後,欺詐行爲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後,行爲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對於詐騙罪的犯罪事實認定情況,應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存在團伙詐騙的情況,還需要結合實際的詐騙事實,來對相關人員進行審查,對於存在詐騙事實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詐騙團伙員工是作爲從犯來進行認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