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子女分戶根據《關於規範農村宅基地子女分戶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村居民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分戶持相關材料向當地派出所申報。1、結婚後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的。2、離婚後在本村社另有合法住房,或在本村社無合法住房、但已離婚半年以上的。3、在本村社另建合法獨立住房居住的。所需材料有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離婚證(包括法院的離婚判決書)。4、農村合法住房證明(包括農村房屋所有權證、農村房屋分割的公證書、人民法院對農村房屋分割的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