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簡易交付指示交付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爲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爲,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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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交付與佔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區別




    首先要清楚它們分別在什麼情況下才會發生。



    1、簡易交付,發生的前提是買受人基於某種原因,已經事先佔有了要出賣的標的物,買賣合同一生效,標的物就視爲已經交付。



    2、指示交付,發生的前提是出賣的標的物既不是由出賣人佔有,也不是由買受人佔有,而是由第三人佔有,當出賣人將標的物的返還請求權轉讓給買受人的時候交付完成。



    3、佔有改定,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於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佔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透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佔有,以取得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