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一、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簡易交付指示交付佔有改定三者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三者的相關注意不同:

1、簡易交付的相關注意:當事人之間不僅要有物權讓與的合意,而且該合意生效之時,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在審判實踐中,還要注意按照法律有關法律行爲生效要件的規定,審查當事人之間的質權設立或動產所有權轉讓合同是否生效,並據此判斷物權變動是否發生效力。

2、指示交付的相關注意:當事人須有轉讓所有權的合同;讓與人應當將所有權轉讓的事實通知標的物的實際佔有人。

3、佔有改定的相關注意:讓與人與受讓人達成移轉動產所有權的合意。一般透過買賣或讓與擔保的設定,使受讓人取得動產的所有權。

第二,三者的實質不同:

1、簡易交付的實質:受讓人在動產物權變動前已先行佔有該動產的,讓與人如設立和轉讓其動產物權,無需再爲現實交付,讓與合同生效時即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的交付方式,並沒有破壞動產物權變動的一般原則,而是在特殊情形下的一種靈活變通。

2、指示交付的實質:標的物由雙方以外的第三人實際佔有時,轉讓人將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3、佔有改定的實質:財產出讓人將其特定財產讓與他人,同時又與受讓人約定債權關係並依此仍保留對該財產實際佔有的復合法律行爲。

二、佔有改定的要件有哪些

1、讓與人成爲佔有媒介人,從而繼續佔有動產。動產所有權雖已轉讓於受讓人,但讓與人仍然是動產的現實直接佔有人,佔有改定的產生在於經濟實踐中經常發生的一種混合交易,所有權人將一項動產出賣給買受人,而買受人同時又將該物出租給出賣人。

這樣做的目的是爲了使出賣人既可以獲得賣價,又可以獲得使用該物的權利;而買受人既可以獲得物的所有權,又可以獲得租金。同時滿足雙方當事人的需要,將法律關係簡化,確定爲佔有改定製度。

可見,受讓人之所以同意以佔有改定方式受讓該動產,在於能使讓與人繼續直接佔有、使用該物;如讓與人以佔有改定方式繼續間接佔有,則此目的難以實現,只能成立指示交付。

2、透過特定契約使受讓人獲得間接佔有。此處的特定契約並非訂立單純的無法律關係存在的間接佔有契約,而是達成租賃、借用、保管、讓與擔保等特定法律關係的合意,否則,抽象的改定不能使受讓人取得間接佔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權。

特定契約標誌着佔有媒介關係的產生,讓與人正是基於特定契約才得以繼續佔有已經出讓的動產。就佔有改定的效力而言,它雖然作爲觀念交付的一種,但仍是交付方式之一,應產生與直接交付相同的效果,標明物權的移轉。

雖然佔有改定的公示性欠缺難以反映出權力真相,但在與物權移轉相關的風險負擔上卻與直接交付的處理原則相同。雖然讓與人仍然繼續佔有動產,但當動產非因爲讓與人的過錯而滅失時,由於受讓人是真正的權利人,此時風險責任應由其承擔。

風險責任移轉的時間,應界定在雙方合意達成佔有改定的契約生效之時。假若該契約無效,則不產生佔有改定的效力。

佔有改定的要件有,如果出賣人和買受人進行佔有改定的話,那麼讓受人會自然變成佔有媒介人,產權一般歸屬於買受人,但同時還能夠獲得出賣人佔有該物的相關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