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出交通事故,醫藥費賠90%,剩餘10%應不應該單位承擔

公車出交通事故,醫藥費賠90%,剩餘10%應不應該單位承擔
公車出交通事故,醫藥費賠90%,剩餘10%應不應該單位承擔
1、員工開公車出外發生交通事故,按法律規定,由用人單位先承擔賠償的,至於要求職工賠償多少,用人單位可以內部協商的,但是每個月扣除的工資不得超過20%。
2、《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