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解聘經理是否是受勞動法調整

董事會解聘經理是否是受勞動法調整
董事會解聘經理是否是受勞動法調整
1、董事會解聘經理主要不是受《勞動法》的調整,而是《公司法》。
2、董事會應當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來行使其職權,包括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等。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定;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