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租賃融資的類型

國際租賃融資的類型
融資租賃合同的類型,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的所有權歸屬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類型融資租賃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根據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主要可分爲如下幾種基本類型:(1)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即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直接向出賣人購回選定的租賃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並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於其省事省時,手續簡便的特點,這種形式的合同大受當事人的青睞,我國融資租賃業務中大多采取此種形式的合同。(2)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此類合同中以特別條款約定,承租人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該另一個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據該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租入設備,然後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爲租賃公司。轉租賃交易中作爲第三人的最終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賃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種合同形式一般只在企業迫切需要國外只租不賣的先進技術時才採用。(3)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同一人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兩種情形下被採用:a、企業資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種設備,此時,企業先出資從製造商那裏購置所需的租賃物,轉售給租賃公司,然後再從租賃公司租回租賃物使用;b、企業資金不足,但擁有大型設備或生產線,此時,可將本企業原有的大型設備或生產線先賣給租賃公司,收取現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設備的同時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手續,由企業繼續使用原有設備。(4)迴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即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同時是相關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終承租人。這種合同形式彙集了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和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即當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出賣人時,這一合同就成了迴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二、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的所有權歸屬融資租賃期間,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因此,承租人破產時,租賃物不屬於破產財產。但與一般所有人不同的是,出租人並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對承租人佔有租賃承租人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產損害也不承擔責任。出租人與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後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